【解答】企业会计档案相关问题
Q1上海市企业会计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什么管理要求?
解答如下:
企业会计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相关要求。同时根据《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要求,企业可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DA/T32)、《电子文件归档关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48)、《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A/T56)、《档案关系型数据库转换为XML文件的技术规范》(DA/T57)、《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58)及其他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要求建议咨询相关档案管理部门。
Q2企业因注销企业会计档案需保存多久?
解答如下: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七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未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仍应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继续保管。
本文源自“上海财政”网